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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为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提高城乡规划行政效能,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要求,省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成立联合检查组于2007年10月在全省开展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整改抽查工作,完成了对全省9市州和长白山管委会及其所辖县、市的实地抽查。

各地通过自查自纠、整改提高、绩效考核等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扎实有效地推进工作。目前,全省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已顺利地由实施阶段转入总结阶段。

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取得成效显著,绝大部分市、县已基本完成各阶段的自查整改和总结验收工作,使得全省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大幅度提升,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管理机制得到强化。各地规划部门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为契机,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完善管理职能,加大执法力度,得到了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将量化的绩效考核指标进行分解和落实,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提高信访和违规案件的办结率,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和赞誉。

通过此次检查,也发现了各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组织制度建设方面,一些地方虽成立了领导小组,但是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不健全,规划、监察两个部门的工作人员职责分工不明确,影响了部门的沟通配合和工作的开展;有的市、县尚未制定、印发适合本地实际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方面,由于编制经费没能得到尽快落实,一些市、县的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进展缓慢,近期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经费十分缺乏;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开展不平衡,城市建成区重点区域控详规覆盖率较低,部分城市特别是中小城市没有达到国家和省里的进度要求,不能有效指导建设与管理;风景名胜区和各类开发区规划编制明显滞后,深度不够,开发区项目建设不能及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方面,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审批与核发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审批效率尚需进一步提高。一些地方审批流程和审批文书不规范,规划设计条件、技术经济指标和规划图纸内容不完整;个别市、县政府规划行政管理权仍有被下放或肢解的现象,个别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混乱,规划管理权限不明确,仍没有纳入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

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方面,一些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专家咨询审查制度初步建立,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机制和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专家咨询审查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多数市、县的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等有待建立健全,还没有研究制定完善的政务公开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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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1-16 15:00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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