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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程序
为规范认定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保证认定质量,根据《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和《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
申请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在《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管理范围目录》规定内。
一、认定申请
申请认定单位在提出认定时填报《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省、市(州)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企业一份)。
《认定申请表》首先提交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对申请认定单位的生产装备、检验仪器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实地考查,并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
申请认定单位将《认定申请表》报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提交申请。
二、认定受理
根据申请认定单位提交的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研究后,对其技术(产品)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下达《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申请认定单位、市(州)或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产品抽检单位各一份)。
《受理通知书》以书面的形式一是通知申请认定单位,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接受申请;二是委托产品抽检单位开展工作。
申请认定单位提交的技术文件必须齐全、完整,符合认定要求。
产品的抽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材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等法定的检测单位进行。被委托的单位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委托书(认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申请认定单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在检验报告上,检验类别为认定抽样检验,委托单位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注明抽样时间、地点、数量等。市(州)、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被委托单位完成抽样工作。
三、组织认定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所提交的技术文件及检验报告符合认定要求后,组织召开产品认定会。认定会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邀请专家一般为5-11人,以专业对口在职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主,要求具有高级职称。邀请专家的范围,尽可能涉及到产、学、研、工程设计、施工等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
认定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中介单位主持。认定会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认定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形成认定意见。
四、批准认定证书
认定会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在报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七日内批准下发《吉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认定证书》。
五、申请认定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一)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注册、法人代表证明以及代理商的代理证明等材料;
(三)鉴(认)定证书(省级以上);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省级以上质检单位出具的当年度抽检产品检验报告;
(五)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相关资料;
(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七)用户应用证明材料;
(八)产品说明书;
(九)其他有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