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节能检查的总体要求和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计划安排,将于9月中旬——10月底开展全省建筑节能检查。此次检查分为设计与施工图审查、专项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两个专项检查,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将检查报告报送厅科技处。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查内容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2006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会议精神和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情况,节能建筑返还新型墙材基金、减收热费情况,以及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和今后计划安排等。
(一)设计与施工图审查专项检查
1、勘察设计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中是否进行了建筑节能热工计算,填报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热工性能计算书》是否真实、达到建筑耗热量指标要求;施工图审查单位是否进行了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是否将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必备的材料,通过审查的热工计算书是否达到建筑耗热量指标要求。
2、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是否积极采用建筑节能设计软件,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节能建筑达到标准规定的耗热量指标要求。
3、对于未用建筑节能设计软件进行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可随机抽查2~3个工程项目用节能设计软件进行核算。
(二)专项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专项检查
1、质量监督部门是否对各方责任主体进行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各方责任主体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标准、规定;已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是否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竣工备案资料中建筑节能分部验收资料、《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竣工验收意见表》、《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热工性能计算书》等是否齐全、完整,符合《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专项验收材料是否报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和节能管理部门备案。
2、项目施工是否按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进行,所采用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是否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是否使用了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与产品。
3、现场检查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民用建筑节能保温工程质量。
二、检查范围与重点
坚持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检查相结合。检查范围为地级市、县级市及县政府所在的镇。检查项目为今年1~8月(含8月)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民用建筑工程。其中,抽查的项目,以2006年6月1日后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检查的为主。检查重点,地级城市放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上,棚改项目的检查比例控制在50%以上;县级市及县政府所在的镇,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三、检查方法
1、听取工作汇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检查内容要求,向检查组汇报建筑节能工作情况,要求形成书面工作总结。
2、进行项目抽检。在各地区填报的2007年1~8月竣工验收备案项目汇总表中随机抽选,抽选比例为填报项目总数的10%—20%,原则上控制在8个项目以内。以审查相关资料为主,结合节能工程现场检查和走访住户(或相关人员),确保检查质量。
四、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从9月中旬开始,至10月底结束。具体日程安排如下:
9月30日前为自查阶段。各市州、县(市)进行自查,完成自查报告;
10月8日~10月20日为市级检查阶段。各市州成立检查组,对县(市)进行检查,提交检查报告。同时,将本市州、各县(市)建筑节能工作总结、自查报告与项目汇总表,以及对县(市)的检查报告,一并于10月20日前报到省建设厅科技处。
10月21日~10月31日为省级抽查阶段。省建设厅组织检查组对各市州及县(市)受检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查。
五、组织领导
此次检查由科技处负责组织。设计与施工图审查专项检查部分设计处参加,专项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专项检查部分质监站参加,相关处室配合,并在全省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和质检等单位抽调技术人员,组成3个联合抽查组。各组抽查范围:
第一组:长春、白城、松原地区;
第二组:四平、通化、辽源、白山地区;
第三组:吉林、延边、长白山开发区。
市级检查组,比照省厅联合抽查组的人员配置,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
六、要求与处理意见
此次检查,一要领导重视。主管领导亲自挂帅,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二要正确对待。不流于形势,不走过场,真正把各地建筑节能工作的状况反映上来;三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以此次检查数据为基础,为以后检查提供统计依据。
各检查组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等法规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1、2007年1—8月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汇总表(样式)(网址)
2、 2007年1—8月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汇总表(样式)(网址)
3、 抽查项目建筑节能情况明细表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刘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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