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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抚顺市城市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 jst.jl.gov.cn    2007-11-07 17:00    来源:     字体显示:
 

   

 

关于印发抚顺市城市棚户区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城市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五年三月三十日

 

 

     抚顺市城市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保证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在住宅房屋拆迁时,被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承租人。

    第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货币补偿。

    第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 产权调换办法

  (一)拆迁私有产权的房屋,原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45(不含45)平方米以下的安置到45平方米,45平方米以上不足55平方米的安置到55平方米,55平方米以上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部分不收款,增加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600元收款,超出的自然差不够自然间的仍按每平方米600元收款,产权归个人所有。应安置户型之外再要求增加面积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增加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收款。

    因被拆迁人生活困难,经本人申请,原面积35平方米以下的可安置到35平方米,增加面积部分仍按每平方米600元收款。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房屋承租人可将原房参加房改后;结清增加面积款实行产权调换,不参加房改的按本规定第七条(三)款规定实行货币补偿。

    (三)户型设计针对原住户住房拥挤的现状,经原住户要求,45平方米的户型可以设计为两间居室。

    (四)安置地点按规划设计要求确定。

    (五)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每户300元(没有过渡期的每户200元)。

    第七条 货币补偿办法

    (一)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等于补偿面积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面积。   

    (二)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按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30%给予最低面积补偿。

    (三)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按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85%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原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最低面积补偿。 

    (四)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每户200元。

    第八条 拆迁公有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合法使用证明记载为准;拆迁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记载为准,建筑面积无记载的,计算方法为:

    平房建筑面积=计租面积(或使用面积)x1.25

    第九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依附原房屋在1990年4月1日前搭建并住人的偏厦(不含对外出租的),经调查居住人员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并与房屋所有权证地址相符,现场公示无异议,确属两户的可在应安置户型基础上增加5平方米面积,确属三户或三户以上的增加10平方米面积,增加面积按每平方米850元收款,产权归个人所有。

    第十条 拆迁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居住人员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并与土地使用证地址相符,原房屋给予残值补偿,补偿标准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土地补偿标准由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拆迁改造过程中,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

    对在本市无其它住房的,可安置45平方米住房,面积从零算起,按每平方米850元收款,产权归个人所有。

    第十一条 拆迁1990年4月1日前建造、无房屋所有权证、无土地使用证的独立房屋(不含对外出租的),居住人员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并与房屋坐落位置相符,在本市无其它住房的,经调查公示无异议后,原房屋给予残值补偿,补偿标准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要求安置住房的可安置45平方米住房,按每平方米850元收  款,产权归个人所有。

    符合本规定第十、十一条规定的住户,搬迁补助费每户150元(无过渡期的100元)。

    第十二条 对实行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按下列标准支付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房屋面积40(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120元;40平方米以上60(含6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150元;6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每月180元。   

    符合本规定第十、十一条规定的住户,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60元。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我市以前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抚顺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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