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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 jst.jl.gov.cn    2007-05-23 09:52    来源:     字体显示:
 

   

 

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文件

吉棚改办[2007]18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现将《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评办法》和《关于解决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特困户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质量管

理的规定

 

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棚户区改造  印发  通知

抄  送: 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附件:

 

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43号令)、《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法规,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二条  建设单位为建筑节能第一责任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首先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为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行为主体。建设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建筑节能的专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与资料整理、备案工作。

  

第三章  标准、技术、产品把关

 

第四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设计,确保计算准确,从源头上确保建筑物节能指标实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设计的设计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严格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节能热工计算不合格的设计文件不予签发合格审查报告,否则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中,优先选用国家和省推荐使用的节能产品,严禁使用国家及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七条  凡在我省从事外墙外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特种专业承包资质,方可从事特种专业工程外墙外保温专业工程施工。

第八条  凡从事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的技术工人,应通过作业技术培训,经岗位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抹灰工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九条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和教育培训制度;施工技术人员和工人必须熟练掌握施工操作规程;加强工序管理,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14-2004)等相应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前要依照技术标准规定对进场材料进行验收复试;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按照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同时做好施工档案记录。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未按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图纸进行施工,造成工程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外墙外保温工程在双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十五年)内发生质量缺陷时,施工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产品市场认定制度。进入建筑工程现场的节能产品,必须具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建筑节能产品目录详见吉林省建设厅相应公告,认证办法按照吉建科[2005]16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工程监理及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大纲、规划和实施细则中必须包括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监理内容。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建筑节能分包单位资质和专业人员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技术方案等。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必须认真核查建筑节能产品的认定证书、原始凭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严格建筑节能材料的见证取样制度,进入工地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要及时进行试化验。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实行旁站式监理。要指定专人按设计图纸和相关标准进行旁站式监理,做好监理记录;对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并进行平行式检查;做好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并将《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意见表》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材料。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力度。严格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进行质量监督,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第十八条  凡没有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一律不予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要在外墙外保温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抽查,包括材料与施工质量情况、施工技术资料与监理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等;在质量监督报告中要有抽查评价的内容。

第二十条  凡没有进行建筑节能分项工程验收的建筑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推进供热价格机制改革。从今年起,各地要认真落实节能建筑相应减收热费的政策。具体减收金额,由各地依据本地实际情况,经测算而定。 

第二十二条  促进建筑节能与新型墙材革新的有机结合。凡未经认定的节能建筑,不予办理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的返还手续,也不予减收热费。

第二十三条  启动并全面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的技术改造。各地要从政府办公楼和公共建筑入手,开展基本情况调查,制定改造批次与方案,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技术改造步伐;要研究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与供热设施改造相结合的办法,提高综合节能技术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建筑节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在建工程的外墙外保温分项工程实行不定期的抽查。对使用国家或省明令禁止的、质量不合格的、达不到节能标准或未经认定产品的建筑工程,坚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禁止无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进行销售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推荐通过建筑节能技术认定的外墙保温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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