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本站

便民惠企政策

吉林省房地产政策工具箱

发布时间:2024-09-03 09:39:17
【打印】【关闭】

吉林省房地产政策工具箱(2023-2024年)

层级/地区

政策工具

省级
(24条)

2024年6月,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关于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主要举措:
    1.贷款贴息政策。在2024年底前,鼓励市县对使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房给予财政贴息,省级财政按照贴息额的50%予以分担,最长不超过5年。
    2.全款购房补助政策。鼓励市县对全款购房者给予住房消费券补助,省级财政按照实际使用规模的50%给予事后奖补。
    3.人才购房补贴政策。鼓励市县与现行人才政策相衔接,对引进人才和新增符合安居政策留省就业的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购房给予贴息和住房消费券补助,按照当地普惠性政策标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4.农民购房补贴政策。2024年,省级财政通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资金安排1亿元,支持各地开展农民进城购房补贴工作,降低农民进城购房成本。

2024年5月,会同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调整我省房地产信贷政策:
    1.首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从20%调降至15%,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从30%调降至25%。
    2.取消首套房3.75%(LPR-0.2个百分点)、二套房4.15%(LPR+0.2个百分点)贷款利率下限。
    3.下调各期限品种的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其中5年期以下和5年期以上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

2024年5月,印发《关于做好住房“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主要举措: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对本地区需求、新建商品房供应、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综合分析研判,采取政府主导、市场主导、协会主导三种模式,积极开展住房“以旧换新”,加快房地产消化存量。

2024年1月,会同吉林金融监管局印发《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主要举措:
    1.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实施扶优扶强,对符合“5+5”条件的“白名单”项目,纳入授信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2.对有实际融资需求、暂不符合授信条件的项目,建立问题清单,点对点助企纾困,缓解资金压力。

2023年9月,以吉林省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关于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主要举措:
    1.实施“商贷+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政策。借款人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确定贷款额度后如不能满足借款人贷款需求,借款人可再向中心受委托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日期、还款账户、还款方式、发放日期、解押日期等事项要保持一致。
    2.实施“商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已办理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将符合转贷条件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转成公积金贷款。“商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两种办理方式:一是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商业贷款结清并解除抵押,公积金中心按现行存量房贷款模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二是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权顺位先贷后还,借款申请人在未结清商业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商业银行的情况下,顺位增加公积金中心为该住房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公积金中心据此先行发放商转公贷款用于偿还借款人的商业贷款。
    3.为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实施“省内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借款人应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借款人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异地缴存时间、月缴存额、账户缴存余额等信息进行认定审核。审查合格的,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等相关手续,发放贷款。
    4.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即可再次申请,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5.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要求,采取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限等措施,支持二孩、三孩等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具体额度由各地确定。
    6.“认房不认贷”: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7.动态调整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的城市,可下调或取消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限。
    8.个税返还。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9.住宅类房屋中,对车库(车位)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适用与住宅相同的契税税率。
    10.各地可采取购买、货币化安置、发放房票等方式,收购库存商品住房用于人才公寓、公租房、城中村改造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问题。
    11.允许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
    12.外省人员在我省购房的,与本省人员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2023年1月,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存量房“带抵押过户”工作的通知》,主要举措:
    抵押权人、抵押人(转让人)、受让人申请办理“带抵押过户”,实现只进“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办理“一次业务”,即可同步完成抵押存量房过户、受让人抵押权新设、转让人原抵押权注销等多个事项,降低交易难度,节约群众交易资金和时间成本。

长春市
(15条)

2023年2月,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发挥政策叠加效应促进房地产市场企稳若干政策措施》,主要举措:
    1.支持各类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接洽,组织商品房集中批量购买活动。
    2.鼓励棚户区安置单位购买现有商品房进行安置。

2023年9月,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主要举措:
    1、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谋职业的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可与单位缴存职工享有同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
    2、积极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加快城市三环内重点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大征拆力度,积极推进三环内土地出让,改善住房供应区位结构。建立安置房房源超市,鼓励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发放安置房票等货币化为主的方式实施安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被征收居民在被征收地块挂牌出让前6个月内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10%购房奖励,奖励资金纳入征收成本。
    3、试行地下停车位、车库办理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人防工程除外),可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预售许可证。
    4、完善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开发项目周边教育、医疗、交通等配套设施建设,尽快兑现已承诺配套建设的学校、医院,促进房地产销售。加快推进已出让土地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解决征收遗留问题,保障项目正常建设。

2024年7月,长春市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主要举措:
    1、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为在当地唯一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在拟购房所在地有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不是在当地唯一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5%、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5%。
    2、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为在当地唯一住房的,贷款利率按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3、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以及办理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屋为在当地唯一住房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40%。
    4、借款人及配偶如在婚前分别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双方以家庭为单位可再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5、在省内建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校、职业院校及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额如不超过单人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不含政策性上浮额度),可不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限制。
    6、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9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2024年8月,长春市房管局、财政局、人社局、规自局、税务局联合印发《长春市购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主要举措:
    1、贷款购房贴息、购房消费券政策。自2024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个人使用公积金、商业贷款购买本市主城区、开发区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初始贷款金额每年给予1%财政贴息(最高贴息1万元/年),贴息期为3年,按月等额发放。对个人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发放1.5万元/套购房消费券。
    在政策执行期内,先出售二手住房,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旧换新”的个人,贷款购房将贴息比例提高至2%(最高贴息2万元/年),一次性付款购房消费券提高至3万元/套。
    2、进城农民补贴政策。自2024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进城农民购买本市主城区、开发区个人唯一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3、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政策。自2024年4月22日起,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及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同等学历留学人员),已与市内用人单位(不含县(市)、区及以上实施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以及灵活就业或者自主创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省内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及实际用途为居住的公寓(不含其他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按照博士、硕士、本科8万元、5万元、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吉林市
(3条)

2024年4月,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吉林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主要举措:
    1.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时间后五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2.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倍数。缴存职工贷款额度计算倍数提高至夫妻双方账户余额之和15倍,账户余额之和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最低可贷款额度提高至45万元。
    3.优化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政策。取消职工购买非户籍地或非公积金缴存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政策限制。

四平市
(9条)

2024年5月,四平市人民政府印发《四平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系列支持政策》,主要举措:
    1.给予首年供热费用优惠。新建住宅商品房供热设施保修期首个供热期应全额缴纳的热费,由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发企业和热经营企业协商,对具备供热条件小区的2024年度新入网楼栋按50%开栓缴纳热费,其余未用热户由开发企业缴纳20%基本热价热费。
    2.降低个人商业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鼓励各商业银行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履约情况,适度降低开发企业代缴的个人购房商业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压力。
    3.对全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发放1万元购房消费券。其中购房人为非四平户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额外再发放0.5万元购房补贴。
    4.支持二、三孩家庭购房。2021年5月31日后生育子女的二孩、三孩家庭,在本市(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每平方米补贴100元(不包括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房屋、别墅、保障性住房)。
    5.最大程度降低购房信贷门槛。同时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和“认贷不认房”政策,各商业银行可根据购房人可享受的最优惠利率选择执行。
    6.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2023年8月3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以申请降低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7.进一步放宽“商转公”贷款政策。第二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按照“商转公”方式办理贷款业务。
    8.调整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开工建设的商业开发项目、居住用地内调整配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按照合法依规、技术可行、功能合理、均衡布局的原则,符合项目调整的必要性以及调整后涉及教育、养老、社区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容积率等方面论证审查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调整。
    9.调整商住比、配建停车泊位(地下车库面积)。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开工建设项目,在满足配套要求及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的情况下,符合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方面论证审查,商住比不得低于5%,居住建筑配建停车泊位0.8辆/100㎡建筑面积,地下车库面积符合配建停车泊位要求。

辽源市
(6条)

2024年6月,辽源市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主要举措:
    1.适当放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企业信用等级AA级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留存额度调整为总监管额度的10%;AA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留存额度调整为总监管额度的20%。如遇特殊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前申请使用监管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由监管部门采取“点对点”方式直接拨付给项目施工方或材料供应商。
    2.加快项目开工竣工手续办理。进一步深化“拿地即开工、竣工即验收”举措,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先行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缩短建设周期。竣工后,可分栋分批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3.实施购房契税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契税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按所缴纳契税额度给予50%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9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契税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按所缴纳契税额度给予80%补贴;购买新建商品非住宅的(含商业、车库、车位、办公、仓库等),按照契税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按所缴纳契税额度给予80%补贴。
    4.支持居民“换旧买新”。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出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按揭贷款提取首付款”政策,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合计提取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总额,提取后主贷人账户余额不得低于六个月缴存金额。贷款额度由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15倍调整为20倍(二孩及以上家庭、硕博人才贷款额度调整为30倍),单方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双方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20%,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
    6.优化适龄儿童入学政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因非个人原因暂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可凭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缴费凭证,作为中小学生源认定依据。

通化市
(9条)

2023年5月,通化市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房地产业发展的工作措施的通知》,主要举措:
    1.农民进城购房享受契税全额补贴。
    2.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比例继续享受3%的优惠政策,同时允许使用银行保函替代预售监管现金,直至办理首次登记止。

2024年1月,通化市出台《春节期间域外人员来通购房优惠政策》,主要措施:
    1.针对域外特殊贡献群体(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工匠、好人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购买通化市区新建商品住房,每套补5000元,仅限100套,先申请者先得,额满为止。
    2.多子女家庭贷款支持。对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单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40万元,夫妻共同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

2024年5月,通化市制定《夏季购房节活动方案》,主要举措:
    1.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政策。
    2.特殊贡献群体叠加优惠政策。针对通化市特殊贡献群体购买通化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每套给予5000元人民币补贴。
    3.域外特殊贡献群体来通购买通化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每套给予5000元人民币补贴。
    4.放宽再交易房房龄和贷款年限。购买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房龄由30年放宽至40年。
    5.推出贷款购买商品房首付款提取。在通化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申请贷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购房人在贷款发放后6个月内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首付款金额。

白山市
(4条)

2023年11月,白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白山市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若干措施》,主要举措:
    1.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在市区内使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够买本市新建商品房的,每年按贷款金额给予1%财政贴息(最高贴息1万元/年),贴息期为3年。
    2.在本市区内灵活就业身份自谋职业的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年限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3.引进人才以本人身份在引入地购房的,3年合同期满后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D类及以上人才补贴10万元,E类人才补贴6万元。
    4.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面向在市区内购房消费者,发放额度200万元的家电、家居消费券,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

松原市
(2条)

2023年10月,松原市政府印发《松原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主要举措:
    1.鼓励大学生购房补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对毕业五年以内(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毕业证书)、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返松的高校毕业生,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享受政府每平方米1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4万元。
    2.合理释放预售监管资金。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主体封闭(含顶部造型)后,监管账户余额即使没有达到监管比例要求的,开发企业也可以申请超出对应节点以外的资金,并保证用于项目建设。

白城市
(2条)

2023年11月,白城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白城市<关于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任务清单》,主要举措:
    1.2023年11月2日至2023年底前,对全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者,一次性发放5000元购房消费券。
    2.给予农民进城购房优惠补贴。对农民进城购买新建或二手商品住房的,给予50%的契税补贴,发放3000元消费券(消费满1万元可用)。签约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总房款1-5%的优惠。

延边州
(2条)

2024年4月,延边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年修订),主要举措:
    1.贷款额度由不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20倍提高到30倍。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双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70万元提高到80万元;生育、抚养二孩、三孩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可在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再提高10万元。
    2.通过地区招才引智工程聘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入职未满五年且在延边安居的职工可享受人才政策,在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后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不受账户余额和倍数的限制。

说明:

以上列举政策为各城市出台部分主要政策,如需了解更多政策,请按照文件名称自行检索查询全部详细政策。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