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工具 |
1 | 打通库存商品房与二手房转换通道。开展二手房“以旧换新”活动,市县政府在现有购房贴息或住房消费券补贴政策基础上,可结合实际对出售的二手房、一定期限内再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人额外给予奖励政策。鼓励中介机构拓展“以旧换新”业务。 |
2 | 打通库存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转换通道。争取保障性住房再贷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于配售、配租型保障房。以低于市场价格的“重置价格”收购房源,相应给予房企优质土地、融资贷款等资源赋能。 |
3 | 打通库存商品房与城中村改造回迁房转换通道。实行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鼓励购买库存商品房用于回迁房。房票转让有关规定由城市制定。 |
4 | 打通库存商品房与装备制造业企业需求转换通道。发挥老工业基地资源优势,建立与省内重点制造业企业沟通机制,鼓励租赁(收购)库存商业用房用于职工公寓或综合办公用房。 |
5 | 打通库存商品房与高等院校需求转换通道。发挥高等教育资源优势,建立与城市主城区、生源旺盛的高等院校沟通机制,鼓励租赁(收购)库存商业用房用于学生宿舍或综合教育用房等。 |
6 | 在2025年底前,鼓励市县对使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房给予财政贴息,省级财政按照贴息额的50%予以分担,最长不超过5年。 |
7 | 在2025年底前,鼓励市县对全款购房者给予住房消费券补助,省级财政按照实际使用规模的50%给予事后奖补。 |
8 | 在2025年底前,鼓励市县与现行人才政策相衔接,对引进人才和新增符合安居政策留省就业的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购房给予贴息和住房消费券补助,按照当地普惠性政策标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
9 | 增加配套成熟区域土地供应,加大低效用地、征收停滞项目的盘活力度。 |
10 | 降低库存规模较大区域的土地供应规模。 |
11 | 允许已出让尚未建设的商业用地调整为住宅用地。 |
12 | 优化在建项目商住比例。 |
13 | 允许新建房地产项目无偿配建的幼儿园、社区用房、养老用房、换热站等公共配套设施区域统筹配建,不计入容积率。 |
14 | 合理确定商品房与车位配比率。 |
15 | 以绿色建筑为载体,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一星级不低于10%、二星级不低于20%、三星级不低于30%。 |
16 | 推动各地制定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城镇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按照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
17 | 推广装配式装修技术,遴选示范项目,提高装配式装修比例。 |
18 | 建立示范引领、社会创建模式,在各市州打造配套好、功能好、服务好、材料好、设施好、建造好的“好房子”示范项目。 |
19 | 研究制定数字家庭建设评价标准,推动数字家庭建设,不断优化家居设备智能化服务功能。 |
20 | 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构建物业+养老、家政等不同场景模式,由基础服务向多元服务转变。 |
21 | 完善城市功能,优化教育、医疗、交通、适老和托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推进规划项目实施和落位。 |
22 | 建立融资协调机制,组建工作专班,向金融机构推送“白名单”项目,优化审批和放款流程,实施扩围增效,推动“白名单”机制成为合规住房开发项目主要融资渠道。 |
23 | 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制,项目公司依法独立行使法人权利,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投资人依法履行相关责任。 |
24 | 研究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推进房屋保险制度、房屋体检制度试点。 |
25 | 允许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开展保函置换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
26 |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
27 | 取消首套、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
28 | 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
29 | 稳妥向现房销售模式过渡。继续实行预售制度的,适当提高预售许可项目形象进度标准。 |
30 | 下调各期限品种的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其中5年期以下和5年期以上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525%和3.075%。 |
31 |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即可再次申请,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
32 | 实施“商业+公积金”组合贷款、商业转公积金贷款和异地贷款业务,给予“多子女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上浮比例不低于20%支持。 |
33 |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
3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调整为1%。 |
35 |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
初审:高云海
复审:马景东
终审:刘兴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