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类别 | 法定执法职责和权限 | 主要执法依据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门户网站 |
1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 一、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三、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 五、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 六、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 长春市宽城区贵阳街287号 | 0431-82752555 | http://jst.jl.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