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本站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建安处罚〔2022〕017号

发布时间:2023-01-19 10:38:47
【打印】【关闭】

吉建安处罚〔2022〕01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  长春德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南云峰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7月24日16,长春德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白县马鹿沟镇马鹿沟村村委会斜对面南侧2层民房房顶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9.7万元人民币。你单位主体责任未落实,缺少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专职安全员未到岗履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询问笔录》;2.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德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4”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长春德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作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吉林省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市宽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年1月19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