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安处罚〔2023〕00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 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储柳先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年8月7日17时45分左右,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海悦药业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四标段在生产质检化验楼承台基础支模板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人民币。你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没有进行专业电气设备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整改涉事用电设备无外壳接地、没有配备专用开关箱及三级用电箱无漏电保护装置等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询问笔录》;2.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7”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长春鼎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作出 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市宽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