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安)行处罚决〔2024〕00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旭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4月12日9时53分,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长春智能光谷产业园项目在进行室外管网土方开挖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人民币。你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询问笔录》;2.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4·1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作出 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市宽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