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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建安处罚〔2024〕004号

发布时间:2024-02-08 08: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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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安)行处罚决〔2024〕00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    李晓丰     职务:   专职安全员     

地  址: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4月12日9时53分,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长春智能光谷产业园项目在进行室外管网土方开挖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人民币。你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立即处理,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工人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询问笔录》;2.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4·1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李晓丰 作出暂扣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吉建安C( 2013)0001071)90日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市宽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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