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安)行处罚决〔2024〕00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 吉林省鼎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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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葛彦辉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0月26日14时20分许,吉林省鼎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吉林德惠农牧加工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浇筑混凝土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33.57万元。你单位未有效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检查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未对本单位雇佣的工人实施有效的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对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的隐患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询问笔录》;2.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德惠农牧加工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0·26”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的规定,对吉林省鼎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作出 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 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市宽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