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安)行处罚决〔2024〕00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 赵金梅 职务: 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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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0月26日14时20分许,吉林省鼎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吉林德惠农牧加工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浇筑混凝土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33.57万元。你作为项目负责人,未有效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度,未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未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对从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督,未有效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切长期不在岗履职,履行项目安全负责人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询问笔录》;2.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德惠农牧加工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0·26”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四、五、六、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规定,对 赵金梅 作出暂扣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吉建安B[2022]0002863 ) 1年 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市宽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