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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建安处罚〔2024〕007号

发布时间:2024-06-25 08: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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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安)行处罚决〔2024〕00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    季有为     职务:  专职安全员     

地  址: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0月26日14时20分许,吉林省鼎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吉林德惠农牧加工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浇筑混凝土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33.57万元。你作为安全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未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对公司存在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没有对从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督,未有效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询问笔录》;2.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德惠农牧加工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0·26”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四、五、六、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的规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规定,对 季有为作出暂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吉建安C[2020]0005887)1年 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市宽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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