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安)行处罚决〔2024〕00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 吉林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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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海丰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10月17日6时38分许,长春市净月区紫薇路吉林农业大学家属楼40栋西侧,一辆高空作业车在将4名工人举升至六楼楼顶过程中,工作斗整体发生坠落,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35万元。你单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涉事项目《高空作业车专项施工方案》,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询问笔录》;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净月区“10·17”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吉林省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作出 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 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市宽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