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安)行处罚决〔2024〕01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 康建宇 职务: 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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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10月17日6时38分许,长春市净月区紫薇路吉林农业大学家属楼40栋西侧,一辆高空作业车在将4名工人举升至六楼楼顶过程中,工作斗整体发生坠落,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35万元。你作为公司安全总监,涉事项目安全监督指导不力,对涉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不掌握,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对涉事项目在落实《高空作业车专项施工方案》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询问笔录》;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净月区“10·17”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 康建宇 作出 暂扣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吉建安(吉建安B[ 2008 ] 0001808 )1年 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市宽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