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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建安处罚〔2024〕013号

发布时间:2024-06-25 08: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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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安)行处罚决〔2024〕01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  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重亮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2月27日10时10分许,长春市宽城区金都小镇居民二次供水改造工程管道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69万元人民币。你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不清,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工人无证从事电焊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事故当天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电焊作业前,未对现场水管保温层、通电的电缆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动焊作业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特别是逃生方法及路线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询问笔录》;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宽城区金都小镇居民二次供水改造工程项目“12·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的规定,对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作出 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 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市宽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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