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安)行处罚决〔2024〕01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 张成文 职务: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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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2月27日10时10分许,长春市宽城区金都小镇居民二次供水改造工程管道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69万元人民币。你作为公司总经理,未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未有效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询问笔录》;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宽城区金都小镇居民二次供水改造工程项目“12·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规定,对 张成文 作出 吊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吉建安A[2023]0008859) 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市宽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