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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建安处罚〔2024〕015号

发布时间:2024-06-25 08: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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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安)行处罚决〔2024〕01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    刘庆超   职务:     项目经理       

地  址: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2月27日10时10分许,长春市宽城区金都小镇居民二次供水改造工程管道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69万元人民币。你作为项目经理,安全意识淡薄,未有效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风险源辨识和隐患排查相关工作;未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在专职安全员张頔请假期间,未安排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其履行职责;未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水暖技术施工方案、《用火作业审批表》等内业资料进行审核签字。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询问笔录》;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宽城区金都小镇居民二次供水改造工程项目“12·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的规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规定,对 刘庆超作出吊销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吉建安B[2021]0003488) 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市宽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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