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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建安处罚〔2024〕016号

发布时间:2024-06-25 0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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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安)行处罚决〔2024〕01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    张頔    职务:     专职安全员      

地  址: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2月27日10时10分许,长春市宽城区金都小镇居民二次供水改造工程管道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69万元人民币。你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项目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未对该项目组织开展有限空间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规定组织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询问笔录》;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宽城区金都小镇居民二次供水改造工程项目“12·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规定,对 张頔作出吊销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吉建安C[2021]0003228 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市宽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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