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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6 13: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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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6号),经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责调整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承担城乡规划管理以及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管理,水库移民管理等职责。

  (二)加强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等职责。

  二、关于内设机构调整

  (一)撤销城乡规划处

  (二)设立市政公用处。主要职责是:拟定全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改革措施,起草相关规章草案;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含县城)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含县城)排水及内涝治理工作等。

  (三)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增加建筑标准化管理,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建筑工程抗震防灾管理等职责。城市建设处增加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雕塑等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等职责;不再承担省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的职责。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管理处)增加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增加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增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四)将城市建设处承担的拟定全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含县城)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职责,划给市政公用处。

  (五)村镇建设处不再承担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职责。

  调整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内设机构15个,即办公室、法规处、住房保障处(住房改革与发展处)、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建筑管理处、城市建设处(吉林省城镇化建设管理办公室)、市政公用处、村镇建设处、城市管理监督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管理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行业发展处、综合财务处、人事处。另设行政审批办公室、老干部处和机关党委。

  三、关于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调整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98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9名,其中:正职20名(含总经济师1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职19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4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四、关于其他事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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