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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17 1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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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保障应用系统正常运行,满足为社会公众服务和政务工作需要,依据国家和《吉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或负责管理的各类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日常运维问题。

  第三条 应用系统是指省本级各部门(单位)为提高服务水平和行政效率,运用信息技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发布、共享,并为提供在线服务的业务系统。责任单位是指负责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使用和运行维护的相关部门(单位)。

  第四条 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应当遵循“满足应用、统一规范、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确保数据更新、比对、共享的自动、实时、同步,应用系统正常持续运行、有效提供服务。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的年度经费由厅里统一安排。

  第五条 本办法是厅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信息系统资源利用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基本规章制度,厅内各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在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办”)负责指导和协调、监督管理厅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第七条 各应用系统使用单位负责相关应用系统内容建设,协助厅信息办做好应用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第八条  各应用系统开发单位按照系统开发合同规定负责相关应用系统具体运行维护工作。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系统修改需求完善系统,并做好系统和数据备份工作。定期备份最新源代码报厅信息办存档。

  第九条  厅信息办和各业务处室(单位)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管理办法》共同负责厅网站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 应用系统维护管理

  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对应用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应定岗、定人、定责,制定工作制度,建立工作机制,确保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厅信息办应加强机房和硬件设备管理,保证网络线路畅通稳定,接入带宽符合要求,保证在应用服务器上安装正版操作系统和数据库软件,指导信息系统开发单位部署应用系统,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开发单位应是长春本地企业,外地企业应在长春设立分公司。需提供7*24小时服务,软件出现故障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一般性故障要求6小时内解决。

  第十三条 厅信息办应设立应用系统高级管理员,高级管理员应由建设厅在职人员担任。高级管理员的任期最长为三年,期满通过考核后可以续任。高级管理员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书,高级管理员变更后,必须及时更改所有帐户设置。

  应用系统高级管理员的职责:

  一、恪守职业道德,严守企业秘密,熟悉应用系统涉及的业务流程;

  二、负责应用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系统及数据备份;

  三、根据应用系统的安全策略,负责系统安全配置;

  四、密切注意应用系统运行中发生的系统故障、安全事件,关注应用系统存在的隐患,收集业务用户的问题反映,及时报告厅信息办负责人。

  第十四条 重要应用系统推荐使用密钥和账号密码双重登录方式,最低应采取密钥登录方式。普通信息系统可以采取密钥登录或账号密码登录方式。对每个重要的应用系统要分别设立应用系统管理员,并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负责应用系统密钥(或账户)的授权、数据字典维护等工作。应用系统管理员变更后,必须及时更改帐户设置。

  第十五条 各责任单位应加强信息系统应急管理,系统高级管理员和管理员应密切关注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系统异常和系统故障,对系统异常、系统故障的日期、现象、处理方法及结果等应急处理进行记录,填写《应用系统维护和应急处理记录》。同时还应对应用系统的安装、设置更改、帐号变更、组变更、备份等系统维护工作进行记录,以备查阅。

  对信息系统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必要时聘请专家协助处理事故,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形成事故处理报告上报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应用系统开发建设和升级改造的源代码、项目开发及实施文档、数据交换配置文档、系统部署文档等相关资料,由应用系统开发单位提交厅信息办归档管理。对重要的应用系统软件介质和资料要进行复制,借用时应提供复制品,以保护好原件,避免丢失。

  第十七条  系统高级管理员应定期对系统进行备份。当系统发生程序修改时必须重新备份,以便系统故障时能尽快恢复系统应用。

  第四章 系统数据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厅信息办负责统筹信息系统数据库的规划、数据整合、交换和共享。

  第十九条  数据库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发布的相关数据标准,便于数据正常交换,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厅信息办负责制定数据备份策略,以高效备份与恢复为目标,与应用系统备份结合,物理备份与导出相结合。备份权限、备份介质都必须加以妥善保管,防止非法访问。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安全规定和标准规范,不得利用应用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二条 重要应用系统应按照省电子政务统一要求,使用符合国家电子签名法的密钥进行身份认证。建立访问控制与授权管理、信息审计跟踪、应用系统故障处理、数据备份和恢复等机制,采取安全等级保护措施,配套管理制度。

  要严格控制远程访问,除特殊情况外,所有应用系统程序修改应在机房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各应用系统使用单位要按照“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信息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程序,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各应用系统使用单位和开发单位应配合厅信息办及时解决影响应用系统业务运行的各类网络信息安全事件。遗失或泄露帐户、数字证书的应立即向厅信息办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厅信息办应定期检查应用系统建设情况,系统运行维护情况,政务信息资源更新、共享与公开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已建应用系统运行不正常、不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共享数据、数据维护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厅信息办应上报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处室(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问题的,除对相关处室(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外,还应报厅人事处备案。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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