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办〔2016〕59号
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诉讼、行政复议及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合理分流、依法处理各类投诉请求,根据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吉林省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方案〉的通知》(吉信联发〔2016〕3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吉信联发〔2016〕4号)要求,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建办厅函〔2015〕433号),分类梳理和筛选形成了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并已通过省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予公布,自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