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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6 1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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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建计【20175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厅合同管理,制定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817

 

 

 

 

附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订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签订规范、严谨,合同履行全面、有效,防范和控制法律和相关业务风险,有效维护我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我厅或事业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纠纷处理、合同登记归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厅长(或事业单位负责人)全面领导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分管厅长(或事业单位分管领导)、有关处室(或事业单位业务部门)按照岗位和部门分工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一)厅机关各处室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合同承办机构)负责合同订立的调查、谈判、起草,汇报或签署、合同履行、合同保管;

(二)厅办公室负责对厅机关合同进行连续编号、登记、归档。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合同的连续编号、登记、归档;

(三)厅财务处、事业单位财务科(以下统称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办理价款结算。

第六条 厅长或事业单位负责人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以厅名义订立的合同由厅长或授权的分管副厅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厅机关或事业单位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八条 合同订立包括:合同调查、谈判、拟定、审核、签署等环节。

第九条 拟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在厅或事业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额度之内,事先须经分管厅长批准。

第十条     合同调查。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机构应充分了解

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在招标环节调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资信情况等。

第十一条 合同谈判。合同承办机构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谈判方式。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合同拟定。合同承办机构应根据协商、谈判的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一)合同文本原则上由合同承办机构起草,由对方起草的合同,合同承办机构应认真审查,有不同意见,应与对方主动开展协商;

(二)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应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三)合同条款应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避免出现重大疏漏。主要包括:合同标的、内容、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合同价款及价款支付方式,服务进度,交货时间、地点、方式,验收标准,售后服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办法,合同变更或解除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合同审核:

(一)合同文本拟定完成后,合同承办机构应征求厅法律顾问意见。

对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文本,合同承办机构应会同法规、财务等相关处室、单位进行联合审核。

第十四条 合同批准。拟定的合同文本经审核论证后报厅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厅长批准。

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署:

(一)经批准同意签订的合同,应由厅或事业单位与对方当事人正式签署合同。以厅名义签订的合同,应由厅长或授权的分管副厅长在合同上签字并盖厅公章后生效。以事业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事业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合同,下级单位或个人不得签署,严禁超越权限签署合同;

(三)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四)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之后方可生效的合同,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合同签署至少一式4份。厅机关合同:厅办公室存档1份;合同承办机构存档1份;财务部门(涉及财务资金使用的合同)留存1份;对方单位1份。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机构应对合同履行负责。合同承办机构应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及时上报,经厅领导批准后依法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涉及财务资金使用的合同,合同承办机构应向财务部门及时报告合同履行进度,便于财务部门做出资金安排。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机构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收集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合同价款结算。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

    (一)合同承办机构应当提交合同、发票、验收单及其他相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审核;

    (二)经财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程序报厅领导审核;

(三)厅领导审核同意后,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

(四)合同到期时,应及时与对方办理相关清结手续。

第五章 合同变更、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

    (一)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办机构应履行与合同订立相同的审核审批程序;

    (二)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办机构应经批准及时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办机构应报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承办机构应及时上报,并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厅或事业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合同承办机构应向分管厅长、厅长报告,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采取应对措施解决;

    (三)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不得向合同对方做出实质性承诺。

第六章 合同登记归档

第二十三条 厅办公室应对厅机关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连续编号、登记、归档;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合同的连续编号、登记、归档。

合同承办机构应建立合同登记簿,对本机构合同进行登记

和归档,并妥善保管;涉及财务资金使用的合同送财务部门作为资金支付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泄露合同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合同审核单

2.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合同登记簿(机关或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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