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计【2017】1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严格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按照2016年巡视“回头看”整改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关于《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情况汇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13日
附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厅或所属事业单位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合同向其支付费用。
第四条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检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事项。
(三)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方案论证、项目支出方案审议、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支付。
第六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厅机关(或事业单位)采购同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服务累计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含20万元)的,应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章 项目方案论证
第七条 各处室(单位)在申报预算时,应结合本部门下年度工作任务和实际需求,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
第八条年度预算批复后,综合财务处向各处室(单位)征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确定论证项目后,制定项目论证时间表,通知相关处室(单位)组织项目论证。
第九条项目承接主体的确定。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各处室(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项目承接单位;实施自行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以下),各处室(单位)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项目承接单位。
第十条政府购买服务金额达到5万元的项目(课题编制类项目不受金额限制)应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一条各处室(单位)负责与三总师研究确定召开项目论证会。由厅三总师牵头组成项目论证小组,成员包括项目处室负责人,法规处、财务处、行发处等部门相关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加,负责对项目的必要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交论证意见。
第三章 项目支出方案审议
第十二条支出方案的编制。项目论证通过后,各处室(单位)应根据项目论证意见编制项目支出方案报综合财务处。支出方案的编制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支出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的具体名称、金额、内容、必要性、服务对象、项目论证意见、使用资金的性质等。
(二)支出方案应与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中的内容相对应,完整反映项目预算的落实情况。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项目支出方案。
第十三条支出方案的审查。综合财务处应对各处室(单位)报送的项目支出方案(附项目方案及论证意见)进行预算合规性审查。
第十四条 支出方案的审核。各处室(单位)应将审查通过的支出方案(附项目方案及论证意见)报分管厅长、分管财务厅长审核。
第十五条 支出方案的审批。各处室(单位)应将审核通过的支出方案报厅专项资金审查委员会审议,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汇报项目支出方案,三总师汇报论证结果,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国家、省(市)政府临时安排的重要事项,要求任务完成时间紧迫,按规定需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可将项目论证会议和项目审议会议合并召开。
第十七条项目支出方案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中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方案经审批后,各处室(单位)应及时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需要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由综合财务处办理政府采购计划网上申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依法确认采购方式后,各处室(单位)应按照确认的政府采购方式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确定项目承接单位。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方式包括以下几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项目承接单位确定后,各处室(单位)应与其签订合同,并负责对合同履行进行跟踪监督,确保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结束后,各处室(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工作。由厅三总师牵头,组织项目论证小组成员进行集体验收,做出相应评价,形成《项目成果验收单》。
第二十三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相关处室(单位)组织项目承接单位进行整改完善,整改完善后由处室(单位)再次提请验收。
第二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验收合格后,各处室(单位)应将项目成果文字、图像等资料及时存档,同时报送综合财务处备案,作为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六章资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支付程序,应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一)各处室(单位)应提交合同、发票、验收单、项目成果等相关资料原件报综合财务处内审中心审核;
(二)审核通过后报综合财务处核算中心进行预算合规性审核;
(三)预算合规性审核通过后,按内部审批权限报厅领导审批;
(四)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各处室(单位)还要会同综合财务处完成网上合同备案、验收备案。
(五)综合财务处对相关资料复核无误作账务处理,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出台前启动且未完成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原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政府购买服务变更。年度预算内安排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扩大采购范围、提高采购标准,不得擅自改变采购方式、资金用途。特殊情况,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金额确需变更的,按议事决策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厅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综合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