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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1 1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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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办〔2018〕21号

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按照省政府印发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吉政发〔2018〕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同时为加强机关建设,认真履行职责,改进工作作风,强化约束机制,使我厅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厅办公室修订完善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规则》,并经2018年第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规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16日

附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吉政发〔2018〕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规则》(建办〔2017〕5号),结合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指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部门职责,建设学习型、创新型和服务型机关。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遵循以下准则: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转变行政职能,推进流程再造,明晰权责边界,推动工作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增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责,严明执法、模范守法,确保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尊重规律、广纳民意、科学论证、增强合力,提高决策的精准性、操作性和有效性。

坚持全面从严治政。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建设廉洁机关。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各项工作。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受省政府统一领导,同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责,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加强应急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六、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全党的核心地位,始终爱戴核心、维护核心、服从核心、捍卫核心,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严格遵守党章,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八、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九、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内监督,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三章  工作职能

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是综合管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省政府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政策的制定;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并做好相关普法宣传工作。

(二)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公租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政府有关公租房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工作;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五)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及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承担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二)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负责中央直属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十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厅长或副厅长分管处理某方面工作;“三总师”协助副厅长工作。

十二、厅长召集和主持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和厅全体会议。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长办公会议或厅务会议讨论决定。临时遇到重要事项或紧急突发事件,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日常工作由副厅长分工负责办理。厅长外出期间,可委托一名副厅长主持工作。

十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领导成员要认真抓好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有关决定、政令的组织实施。副厅长要按照分工或受厅长委托,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厅长报告;对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加以解决。分管领导不在时,其他领导有责任为其处理和解决一些问题。

十四、厅机关处室负责人、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都应对厅长负责。同时,日常工作应及时向分管副厅长汇报。厅长决定的事项,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各单位负责人也应报告分管副厅长。

十五、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的领导要恪尽职守,认真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涉及处室、单位之间的问题,提倡直接见面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再请示厅领导,不应随意上交矛盾。

第五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七、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突出行业重点工作,加强城乡规划,抓好节能减排,加快“三建四业”发展,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十八、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九、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相关社会管理政策和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建设行业履行的社会管理职责,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公正。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建设领域应急管理体制建设,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督绩效评估制度。

第六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要坚持科学理政,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进一步健全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实行重大决策论证制,推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二十二、重大工作部署、建设事业发展计划、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大型设备购置、年度预算和重大资金支出等事关全局的事项,由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或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出的重大决策或上报省委、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作建议应当充分调研、组织论证,做到既符合政策规定,又符合实际。每年年初都要就全局工作或某些方面的重点工作拟定专题调研报告,开展调查研究,有的放矢地做好各项工作。

第七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四、依法行政是政府部门行使权力的准则,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严格遵守《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吉建法〔2017〕8号)规定程序,履行合法性审查后,抄报省政府,同时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十六、提请省政府、省人大审议的规章、地方性法规,按省政府立法计划组织专业处室、单位起草,严格执行“两评估一审查”制度(即廉洁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室行文报省政府。

二十七、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内部依法行政和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二十八、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的行政许可,全部纳入省政务大厅集中办理。

第八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自觉地接受省人大、省政协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做好视察检查工作。认真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三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对司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建设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地政府及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同时,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三十二、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源头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通过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和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领导要亲自批阅、接待、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三十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规定,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建设,及时发布非保密的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九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四、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五、根据省政府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提出的要求,研究确定年度全省建设事业的重点工作及机关目标责任制,形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年度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六、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要按照厅统一部署,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并在每个季度末总结上报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重大工作事项的开展情况要随时向厅领导报告。

第十章  强化督查落实

三十七、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制度和机制,推动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

三十八、督办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各职能处室和所属各单位要自觉地抓好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十九、督查的重点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省委、省政府和其它省领导机关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部署和安排的工作任务落实和完成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厅领导交办落实的其它事项。

四十、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实行督办通报制度,对按时优质高效完成工作的提出表扬,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行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厅全体会议、厅专题会议、住建系统工作会议和厅属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四十二、厅党组会议:

(一)厅党组会议由厅党组书记提议,厅党组秘书受厅党组书记委托进行召集,会议由厅党组书记主持,厅党组成员参加,根据会议需要,可由厅党组书记指定相关负责同志列席。

(二)厅党组会议是厅内决策的最高级别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决定厅内重大工作事项;研究决定重要人事安排等。

(三)厅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主要根据工作需要举行。凡涉及重大决策事项和议题,应于会前分别征求参会领导意见,酝酿沟通不充分,不得列为会议议题。会上不得临时动议重大事项或增加议题。

    (四)厅党组会议确定的事项,由相关党组成员以及责任处室负责落实,厅党组秘书应加强对厅党组会议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工作,并将落实结果及时向厅党组书记汇报。

四十三、厅长办公会议:

(一)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或其他厅领导提议,由厅办公室负责召集,厅领导、三总师、办公室等综合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内容,由厅长确定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

(二)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或委托副厅长主持。

(三)厅长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研究全厅以及机关经费支出使用计划;研究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或衔接工作;研究基层的请示、报告事项;其它需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凡涉及重大决策事项和议题,应于会前分别征求参会领导意见,酝酿沟通不充分,不得列为会议议题。会上不得临时动议重大事项或增加议题。

(四)厅长办公会议由厅办公室承办,负责确定会议议题、通知、协调、记录及会议确定事项的督办等。厅长办公会议会议纪要由厅办公室负责整理,由厅长签发。

(五)厅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四十四、厅务会议:

(一)厅务会议由厅长或其他厅领导提议,由厅办公室负责召集,厅领导、三总师、机关各处室和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视工作需要,可扩大至厅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副职人员参加。

(二)厅务会议由厅长或委托副厅长主持。

(三)厅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通报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总结汇报阶段性工作,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就某项工作讨论研究具体意见供厅长办公会议审定;讨论通过上报省委、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重要请示事项和工作报告;讨论提请省人大和省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讨论市州、县(市)有关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其他需提请厅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厅办公室负责确定会议议题、通知、协调、记录以及会议确定事项的督办。厅务会议会议纪要由厅办公室负责整理,由厅长签发。

(五)厅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四十五、厅全体会议:

(一)厅全体会议由厅主要领导确定召开,根据会议内容,由相关综合处室负责召集,由厅机关各处室及附属事业单位全体干部和工勤人员、以及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二)厅全体会议由厅长或委托副厅长主持。

(三)厅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重要文件和指示精神;通报和部署全厅工作;总结阶段性或年度工作;通报其他重要事项。重要工作事项和议题,应经厅班子集体讨论后再行部署。

(四)厅全体会议由承办处室组织并承担会务工作。

(五)厅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四十六、厅专题会议:

(一)厅专题会议由厅领导确定召开,由事涉处室负责召集,由事涉厅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因工作需要,可请事涉相关人员参加。

(二)厅专题会议一般由事涉厅领导主持。

(三)厅专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协调和解决职权范围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和解决基层工作中某些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的问题;讨论和确定有关审查审批事项。

(四)厅专题会议由事涉处室具体承办,负责确定会议议题、通知、协调、记录以及会议确定事项的督办等,事涉多个专题合并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厅领导指定相关事涉处室负责。

(五)厅专题会议应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承办处室责整理,经主管厅领导签发。

(六)厅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

四十七、住建系统工作会议:

(一)拟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由厅党组会议提议,并由厅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召开。

(二)以厅名义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实行计划审批制度。由业务处室在每年年初之前提出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由厅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确定,并由办公室下达会议计划。对没有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但根据工作需要必须召开的会议,仍按上述程序呈报厅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召开。

(三)住建系统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或安排部署省政府重点工作;总结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通报表彰全省住建系统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发布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四)经省政府批准的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按照政府会议办法实行,由省政府领导或省政府领导委托厅长主持,各市(州)政府主管市(州)长,建设系统各委、局、中心负责人,各县(市)政府主管县(市)长,各局负责人,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和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共同承办。

(五)以厅名义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由厅长或主管厅领导主持,各市(州)建设系统各委、局、中心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县(市)建设系统各局负责人,厅领导及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经厅主要领导同意,可邀请各市(州)、县(市)政府领导参加,会务工作由牵头处室承办。

四十八、厅属领导小组会议

(一)厅属领导小组会议由相关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召集,由厅领导主持,由领导小组成员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经厅主要领导同意,可请其他相关负责同志参加。

(二)厅属领导小组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和部署各领导小组相关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以及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厅属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负责确定会议议题、通知、协调、记录以及会议确定事项的督办等。

(四)厅属领导小组会议可定期召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

第十二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以厅党组印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报省委、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请示、报告等文件,由厅长签发;对系统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或厅际联合下发的一般性文件,由分管厅领导签发。

五十、公文办理坚持“谁办文谁催办”的原则,严格按照时限办理,实行催办报告制度,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五十一、公文审批处理的其它要求按《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章 作风纪律

五十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体干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实施办法,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及其新变种、新表现,践行群众路线,坚持三严三实,切实加强作风建设,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和他人的好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十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体干部要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全面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持续开展党性教育活动,始终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与调研、研究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的新趋势、新变化,学习经济、业务、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提高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健全学习制度,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专题讲座、报告、座谈等学习活动。

五十四、大力提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切实解决建设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精简公务活动,提倡想大事、议大事、出实效。

五十五、精简文件和会议,提高文件和会议质量,做到“三少”(少开会、少讲话、少发文)、“三短”(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三实”(重实干、办实事、求实效)。能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贯彻落实性会议提倡以电视电话(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五十六、严格遵守各项组织纪律规定,对厅党组及相关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或组织内部提出,坚决杜绝与组织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七、干部出差要实行审批报告制度。厅长出差、休假或出国,由厅办公室按程序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其他厅领导出差、休假或出国需经厅长批准;厅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厅领导出差、休假或出国等情况。处长出差或休假须经主管厅长批准,副处长及其他同志出差或休假须经处长批准。

五十八、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干部出国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出国学习考察事项。厅领导可根据工作需要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出国。处长以下干部如无实际学习交流和考察事项不得出国,因工作需要而出国必须经厅长批准,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五十九、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提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推动工作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落实改善发展软环境的有关规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以及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等问题,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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