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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机构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09-10-22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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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质〔200915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行为,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吉建质[2009]2号)文件精神,按照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对地基基础检测单位质量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吉建质函[2009]09号)要求和工作安排,省建设厅组成五个检查组,于9月份对全省35家取得地基基础工程专项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了监督执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检测机构资质;技术条件(包括检测机构检测能力、检测程序等);执行检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情况;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包括人员资格、仪器设备状态、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等)。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大多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地基基础检测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规范,总体情况较好。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

在这次检查中,全省没有发现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及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检测环境和配置的检测仪器设备基本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需要,出具的检测报告较客观的反映了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施工质量,大多数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较完善,建立了检测台帐和不合格台帐,人员及设备档案完整,检测报告规范、检测原始数据翔实,报告发放记录及签字手续齐全。

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地基基础检测单位都能加强对地基基础检测档案管理。地基基础检测档案管理严格,归档及时,存放规范,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可溯源。他们是:吉林方泰工程基础检测中心、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吉林省地球物理勘察公司、吉林省泰合建设监理基桩检测研究中心、四平市建设监理基桩检测研究有限公司、吉林隆基树华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以上检测机构提出通报表扬,记入诚信优良档案。

二、存在问题

检查中发现,部分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亟待提高,个别地区地基基础检测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6个方面:

(一)未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规范,从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有的检测单位使用了未进行计量部门检定的仪器设备或计量认证超期仍在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原始数据有虚假嫌疑;检测报告试验人员不签字或者代签。

(二)技术人员素质需提高。地基基础检测资质管理规定明确了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在检查中发现,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持证检测人员由于种种原因,有5家地基基础检测单位尚无注册岩土工程师。

   (三)档案管理较乱。有的检测单位没有采用全省统一的吉林省基桩检测报告格式。有的检测单位检测台帐不真实,隐瞒不报,造成检查组不能对其检测机构全面了解。不合格台帐未记录反馈信息。有的单位办公场所较拥挤,无专门的档案存放地点,资料杂乱、混装,没有按照“一个工程一份档案”的要求装订成册。

(四)仪器设备管理较乱。有半数检测单位的仪器设备未按要求建立设备台帐。除少数检测单位的仪器设备满足最大静载吨位的加荷试验要求外,相当一部分检测单位的配重、加荷设备不足,低应变仪器设备老化,计量器具精度差。有的检测单位仪器设备的校验检定不规范不及时,存在计量器具不能进行定期标定和未按规定标定的现象,有的单位甚至不进行标定就使用。

(五)检测机构检测能力低下。部分检测人员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亟待提高。未按要求对仪器设备检定或仪器设备检定技术参数不全,检测中仪器参数设置不合理,对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工作认识不足,存在少检、漏检,甚至不检等现象。在检测报告中存在误判、错判现象,出具的检测报告信息量达不到要求。个别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检测原始数据不规范,试验中有意缩短加荷时间,导致沉降减小,增加了桩不合格的风险。

()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不健全或不完善。个别单位甚至无章可循,管理混乱。检测过程质量不受控制,人员及设备档案不健全。

三、处理意见

(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相关规定,对长春市建工工程勘测有限公司停业整改6个月处罚;对吉林开元基础检测有限公司、长春市春融桩基检测有限公司予以停业整改3个月处罚。停业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桩基基础检测任务,检测人员在停业整改期间不能调动到其他单位从业。以上三家整改完毕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其完成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二)各检测机构要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执法建议书》的要求,按时完成整改,将整改材料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将根据检查及整改完成情况对相应的检测机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对不按期完成整改的机构将记不良记录一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其资质不再延期或取消其资质。

四、几点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地基基础检测质量监督

各级、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导则的规定,按照省建设厅加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管理的要求,采取措施,加强地基基础检测管理。省建设厅将加强监管体制、机制手段创新,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行为、检测过程、检测方案、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监督管理。

(二)加大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市场管理力度,促进检测市场健康发展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测管理,对挂靠经营、“合作经营”、超资质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的市场行为,对不执行检测规范、检测标准,减少检测数量,出具虚假报告等质量行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市场准入和清出措施,促进检测市场健康发展,提高检测管理水平。要加大检查检测台帐、检测报告及原始数据力度,严厉打击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创新机制,保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规范化管理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督措施,提高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质量水平。要对检测单位、从业人员和检测过程实行网上管理,发现违法违规的市场行为、检测行为及时予以查处。要积极推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方案、合同审查备案制度和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网上实时传送备案制度,完善监管手段,推行行业自律管理,引导我省地基基础检测行业有序竞争、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年要开展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对市场行为不规范、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给予降级直至取消其资质。

(四)各地基基础检测机构加强自身素质提高

要加强对法律法规、检测标准的学习,增强自我学习、自我提升的意识。注重检测机构负责人和检测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通过自身的不断学习,提高检测业务能力,增强诚信,保证地基基础检测工作质量的真实性。

 

附件:检测机构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质量 检查 通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10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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