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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我省“暖房子”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8-04 1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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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质〔2010〕15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13号)、《关于加强吉林省“暖房子”工程管理的通知》(吉建办〔2010〕4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暖房子”工程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组织开展全省“暖房子”工程质量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原则

以“暖房子”工程(外墙外保温)施工过程及实体质量为重点,从业主体和从人员的市场行为并重,采取检查、整改、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履行建设管理职责,规范建筑市场,提高“暖房子”工程施工质量。

二、检查范围

全省在建“暖房子”工程(外墙外保温)施工项目,重点是住宅工程。

三、检查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吉林省建筑节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规定;

(三)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是否按相关文件要求经过节能专项培训,所有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现场取样、检测);

(五)工程所用节能材料(产品)质量认证情况。

  四、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及我省的实施细则或规程。

五、检查时间及抽查项目数量

8月9日至8月20日,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检查组,有针对性的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项目占本地区在建的“暖房子”工程项目的20%以上。采取抽签随机抽查的方式。检查中对涉及建筑节能建筑材料及工程实体结构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六、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暖房子”工程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制定周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各负其责,抓好落实。

(二)对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条文、现场检测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工程项目,检查组即时下发《行政执法建议书》,责令拆除整改;对违规企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取消资质等处罚;未经培训上岗人员禁止从业。受到处罚的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在媒体和建设系统网站上公示,全省通报批评。

(三)各地在检查中,应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广泛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增强全社会的“暖房子”工程质量意识,促进“暖房子”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七、检查小组名单及地区分配

第一组:(长春二道区)、白城、松原

组 长:解国风

联络员:孔毅

组 员:林晓波、马俊

第二组:长春(朝阳区及各开发区)

组 长:赵桂君

联络员:黄振、刘刚

组 员:李大鹏、魏新宇

第三组:长春(宽城区)、通化、白山

组 长:安林克

联络员:李振

组 员:王晓阳、石博

第四组:(长春南关区)、四平、辽源

组 长:陈东华

联络员:绳维纤

组 员:朱世坤、李鑫

第五组:(长春绿园区)、吉林、延边

组 长:张久慧

联络员:郭剑

组 员:任常原、王显鹏

 

附件:1、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略)

2、建筑节能暖房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略)

3、建筑节能暖房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节能材料)(略)

4、建筑节能暖房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强制性标准)(略)

5、外墙节能构造钻心检验报告(略)

 

二○一○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暖房子”工程 检查 通知        

 抄送: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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