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管【2011】3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吉建管[2011]19号)文件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检查组于2011年7月18日至28日,对我省在建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从业行为进行了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五个检查组,抽查了全省九个市、州和长白山管委会在建工程69项(其中房建工程67项、市政工程两项),总计建筑面积156万㎡,占全省在建工程的1.8 %。共下发建设工程监督执法反馈意见书38份,建设工程监督执法建议书44份,责令停工整改项目25个。
从检查情况来看,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省厅要求,组织了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执法检查。总体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建筑市场秩序明改善。大多数受检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比较规范,能够较好地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一是大部分建设单位能够依法履行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合同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吉林、延边等地区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较好,受检工程均能按法定要求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二是施工单位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监理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意识明显提高。监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基本做到了持证上岗,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建筑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95%以上。三是勘察和设计单位大都能够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需要。四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服务水平有所提高,特别是开发区的管理状况趋于规范,多数受检工程能够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管理方面。一是部分建设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提前开工。如:长春市受检的保障房项目、白城市中心医院二标段病房楼项目、梨树县林业局危房改造3#、8#楼等在建工程,均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二是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不按规定备案。三是个别工程中标价格低于省安全质量最低成本。四是部分外埠施工企业及人员未办理入吉备案手续。五是个别地区没有严格执行禁实规定,辽源等地仍在使用粘土烧结砖。六是普遍存在建设单位将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门窗、外墙外保温等分部工程直接分包。七是个另受检工程合同价格低于省质量安全成本价,如长春万科柏翠园项目C-3号楼工程和中海·紫御华府8#楼工程。
(二)项目管理方面。一是项目管理机构制度不健全,个别受检工程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不在现场,技术人员技术水平较低,对规范把握不准,安全员人数与工程规模不相应,特种作业人员不配套。比较典型的是通榆县御华源小区1#楼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全部不在现场,现场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二是项目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不一致,项目经理不清楚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如农安县世纪华城1号楼工程。三是施工(安全)内业资料普遍不符合省技术(安全)资料标准规定,内容与工程实际不符、项目不全、分部验收不及时、非本人签字。如长白山管委会丽湖馨居小区,施工单位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公司未能提供安全技术资料。
(三)安全管理方面。一是塔吊等重要机械设备使用前没做检测。如长春市22项受检工程,有10项工程的塔吊未检测,为施工安全埋下重大隐患。二是受检工程的密目式安全网和施工用电、脚手架搭设及临边洞口防护普遍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三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有的编制了方案但是起不到施工指导作用。如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高力·御景首府E12楼工程,深基坑未编制安全专项方案。
(四)工程质量方面。一是个别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如通化市贵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立案大厅及附属用房工程,使用空心砌块容重超过设计值、并且未按设计要求留置浇带,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公司施工的迅驰·净月大学城12#楼工程卫生间墙体底部未按强条做混凝土翻边。二是节点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如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施工的安图县黄金花园小区工程圈梁不闭合、转角处漏设附加筋。三是混凝土外观质量和结构尺寸偏差超出规范强条允许值,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施工的和丰置业春江花园1#楼工程,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主筋移位超过规范允许值,墙体拉结筋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四是砌筑砂浆不按重量比计量,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配合比设计;如洮南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玫瑰园小区住宅楼工程,砌筑砂浆未进行配合比设计,现场搅拌未进行计量;五是检测见证取样制度执行不力,受检工程普遍没有认真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监理单位现场没有见证人员和见证取样记录(台账)。
(五)工程监理方面。一是部分监理单位未按监理合同约定派驻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备的监理人员人数不符合监理规范要求;部分监理人员业务不熟,不能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实施监理,不能切实履行职责;个别总监不在现场。二是监理资料不规范,监理规划针对性不强,未编制监理细则,监理记录内容不全,监理人员签字不及时或他人代签。如长春万科柏翠园项目C-3号楼工程,监理单位长春市唯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资料由他人代签;三是存在挂靠承担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如蛟河市人民医院综合楼的监理人员挂靠吉林盛宇石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执业。
(六)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方面。一是勘察报告深度不够,如锦东塞歌维亚工程24#楼的白城市建筑工程地质勘测处出具的勘察报告深度不符合规范规定。二是个别设计结构方案不合理或采用已经废止的设计规范,审图单位失职。如白山市恒平建筑设计院设计的白山市林业新村二期D区3-6#住宅楼工程,基础埋深不满足设计规范规定,建筑物存在稳定性隐患;双辽市三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双辽市吉运花园小区3#楼,采用烧结普通砖,违反禁实规定,纵墙不连续,结构方案违反强条;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的辽源市公安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设计采用已废止的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三是部分外埠设计单位未办理入吉备案手续。如,白城市中心医院病房楼工程设计单位北京远骥都市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未备案。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研究决定,对本次检查查出存在重严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如下处罚。
(一)嘉鹏水岸二期5#楼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公开招标;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数量与工程规模不适应,安全员人证不符;施工技术资料不符合省标准要求;未执行见证制度;监理单位总监未认真履行职责,没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施工机械使用前未进行检测、没有备案证;电梯井及临边安全防护、脚手架架设、施工用电存在安全隐患;混凝土和砌体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卫生间墙体底部未按强条做混凝土翻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对吉林省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十万元;九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十万元,一年内不予受理升级、增项申请,项目经理陈显峰处罚停止执业资格半年,罚款五千元;九台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五千元,总监张国际罚款五百元。
(二)蛟河市医院门诊综合楼工程:临边洞口防护不符合安全要求;梁柱核心区未设箍筋;混凝土施工缝留设和试块留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焊件未按检验批检测,现场部分焊头外观质量不合格;没有原材料检验见证记录;监理企业挂靠承揽业务。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蛟河市城区建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五万元,项目经理房祥贵罚款五千元;责成吉林市建委对吉林盛宇石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安图县黄金花园小区工程:临边防护不符合安全要求;缺少砂浆试块见证取样记录和基础验收记录;圈梁不闭合、转角处漏设附加筋;部分小墙垛存在结构安全隐患。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对吉林敖建建工集团处以罚款十万元,一年内不予受理升级、增项申请,项目经理张红梅停止执业资格半年,罚款五千元;吉林诚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伍千元,总监吴连山罚款五百元。建议延边延大建筑有限公司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小墙垛结构安全进行复核。
(四)双辽市吉运花园小区3#楼工程:设计采用烧结普通砖,违反禁实规定;纵墙不连续,结构方案严重违反强条;设计采用的标准图集过期。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双辽市三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对四平市建筑工程设计审查中心有限公司通报批评。建议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对工程结构安全进行复核。
(五)辽源市公安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工程:设计采用已废止的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未按图纸要求做桩静载试验。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依法处以9万元罚款。对吉林省同德市政工程设计审查有限公司通报批评。建议辽源市公安局基建办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对本工程做抗震安全复核。
(六)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立案大厅及附属用房工程:开工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勘察设计未履行招标程序;空心砌块容重超过设计值;未按设计要求留置后浇带;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安全防护、施工用电不符合安全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对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处以罚款十万元;通化市贵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二十万元,一年内不予受理升级、增项申请,项目经理尹福杰停止执业资格半年,罚款五千元;对吉林省东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处以三万元罚款,总监李子平罚款一千元。
(七)和丰置业春江花园10#工程:设计单位未办理入吉备案手续;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勘察文件与设计文件同步报审,审图报告滞后施工许可证);一层内纵墙与上部内纵墙全部不对应,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勘察报告未经审图机构审查;砌体采用粘土砖与设计图纸不符;施工企业入吉备案已过期;临边防护、施工用电不符合安全要求;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依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对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十万元;浙江晟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十万元,停止在吉林省经营活动;白山市恒信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全省通报批评;江苏南通二建集团处以罚款十万元,项目经理丁小建停止执业资格半年,罚款五千元;建议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对本工程进行主体结构安全评价,未做出论证结论之前不得施工。
(八)玫瑰园小区住宅楼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不配套,无施工员;钢筋制作现场无安全防护;高压线及洞口防护不符合安全要求;材料进场未进行复试;砌筑砂浆未委配合比设计,搅拌未做计量;砌筑砂浆试块未达到设计强度等级;构造柱轴线偏差超过规范允许值;电表箱预留口未设过梁;卫生间墙体底部未按强条做混凝土翻边。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对洮南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十万元,一年内不予受理升级、增项申请,项目经理丁振停止执业资格半年,罚款五千元;洮南鑫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伍千元,总监孙宝安罚款五百元。
(九)德建家园3#楼工程:安全业资料不符合省资料标准要求;项目管理人员、总监未在场;重大结构变更未经审图机构重新审查;安全网、密目网、施工用电不符合安全要求;地基基础未验收。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对吉林正圣建筑工程公司处以三万元罚款,项目经理顾东华罚款五千元;乾安县乾诚建设工程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伍千元,总监王国忠处罚款五百元。
以上处罚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执行,并将处罚结果和建议处理事项的结论于10月30日前上报省厅,其他受检工程的责任单位比照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作为年度诚信评价依据。
四、下步工作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处罚、纠正各类违法行为。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创新管理方法,引导各方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有利于建筑业良好发展初会环境。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强化对本地区内经济开发区和县市建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消除监管盲点,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行政管理能力,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检查组下发的《建设工程监督执法建议书》和《工程监督执法反馈意见书》,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各地要将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报送省住建厅,省厅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整改情况组织复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