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第7条;《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35条;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7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三、条件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重大项目除外)、省级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和市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由省建设厅核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及批件;
2、有市(州)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3、有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
四、数量
无限制。
五、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意见书及有关文件、图纸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选址申请。
2、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作为可行性研究依据。
3、建设单位或个人形成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4、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后转至厅规划处、城建处,由规划处会同城建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提出选址意见,对符合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报主管厅长审批,并由规划处制作选址意见书返回大厅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形成书面说明。
5、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工作人员将选址意见反馈建设单位或个人。
六、期限
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十五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因故经主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七、 申报材料目录
1、《吉林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一式三份;
2、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初步选址申请书;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5、初步设计方案与设计任务书及基础资料;
6、委托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和有关专家提出的论证意见。
八、费用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