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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审批
二、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8项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第29条。
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11号)第6条。
三、条件: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部111号部长令第五条)。
2、申请材料齐全。
四、数量:
无限制。
五、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3、返回厅内由厅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4、厅审批办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六、期限:
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自收到申请及申报材料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主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专家评审、鉴定等特别程序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之内。
七、申报材料目录: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批表、建设工程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技术报审资料(表见“表格下载);
2、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3、工程勘察报告,并附超限高层主要图纸(平、立、剖面及主要结构节点图纸)
4、计算程序说明书,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及软盘;
5、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6、初步设计文件;
7、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8、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八、费用: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