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和有关法规规章,我厅在法定权限内委托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吉林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散装水泥办公室4家事业单位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力,现予以公示。
附件:1.行政执法委托书(质监站)
2.行政执法委托书(造价站)
3.行政执法委托书(墙改办)
4.行政执法委托书(散水办)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1日
初审:郝根根
复审:修世博
终审:徐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