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省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各方主体的质量意识,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吉建质〔2010〕11号)要求,于2010年8月23日至9月4日组织三个检查组对全省在建工程进行了工程质量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检查情况表明,各级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视工程质量工作,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不断增强,能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大多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文件规定,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质量行为基本规范,违规行为明显减少,结构实体质量稳步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有一定提高。通过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促使建设各方主体质量意识进一步提高,质量行为更加规范。
本次检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共抽查了地级城市及17个县(市、区)在建房建工程72项,建筑面积102.97万平方米,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下发执法建议书的形式督促各方主体整改落实。检查共发出执法建议书61份,提出整改意见412条,局部返工、停工整改17项(其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的项目6项。)
二、存在问题
从检查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
1、个别建设单位不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一是尚有部分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二是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未备案,施工图发生重大设计变更不重新报审等问题。如:吉林省三岔子林业局开发建设的白山市三岔子林业局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1#楼、吉林省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农安县龙翔丽荣明珠项目、松原市中东新天地购物公园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松原中东新生活城市广场17号楼等项目。
2、部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存在项目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和人员不到位的问题;施工现场操作技术规程及相关标准、规范配备不齐,对规范、标准的掌握不够;未按要求设置标养室,有些工地对现场标养室的温度、湿度控制不好;对监理签发的整改意见未能及时回复,不能有效整改落实。如:江苏省第一建筑公司承建的白城市洮北区农业技术学校学生宿舍楼等项目。
3、部分监理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项目部人员配备不足,人员变更频繁;有的项目总监到位率不高,并存在监理人员注册执业单位与监理合同签订单位不符现象;部分监理单位对工程存在问题没有下达监理通知或联系单,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没有有效监控;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重大结构变更部分未重新报审图机构审查就擅自施工的行为,不能及时进行制止,也未报建设单位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吉林省北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五道江康源小区a3#l楼等项目。
4、个别设计单位节能设计标准不明确,无节点保温设计,如吉林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的敦化市凯悦名居3#楼、延吉市规划设计院设计的延吉市延新小学教学楼2#、延吉市设计院设计的和龙市民乐小区12号楼项目。
5、个别施工图审查机构,未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审查深度不够,施工图无审查意见,如:延边朝族自治州建筑工程设计审查中心审查的延边州长涧小区1#楼项目等项目。
6、部分地区质量监管薄弱,执法不严。一是不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面临经费不足,人员紧缺的问题,影响监管力度;二是部分监督人员技术能力不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掌握的不好,监督指导不利;三是个别监督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不严,监督责任不落实,督促整改不到位。
(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1、砌体工程:个别工程砌体质量通病普遍,存在组砌方法不正确,多孔砖砌体竖向灰缝砂浆不饱满、不均匀,存在瞎缝、透明缝等现象。如:通化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铁厂镇红阳小区7#楼项目。
2、混凝土工程:个别工程卫生间泛水带未随底板混凝土同时浇筑,过梁与构造柱结合部位使用插梁,圈梁未交圈,构造柱未按图纸设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如:敦化市鹏辉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和龙市塘秀小区1号楼项目;个别楼板出现集中裂缝,且裂缝较宽,如: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长春市君地二期26#楼、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吉林市绿地世纪城6-7#楼项目;混凝土外观质量通病现象严重,存在由于砼构件拆模早、养护差,表面出现裂纹,部分框架工程混凝土构件接茬处存在胀模、漏浆、蜂窝、麻面;验收前擅自修补、擅自抹灰等现象,如:九台佳兴住宅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九台市长居花园10#楼项目;施工现场同条件养护试块留置、放置位置、养护方式不符合要求,如: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松原中东新生活城市广场17号楼项目。
3、钢筋工程:部分工程梁柱箍筋采用冷拔钢丝,板筋代换冷轧带肋钢筋未经原图纸审查机构审核而擅自使用,如:吉林东奥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农安县龙翔丽荣明珠项目;钢筋调直不当,导致钢筋缩径,影响钢筋性能,如: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松原中东新生活城市广场17号楼项目;主筋直径不符合设计要求,钢筋位移,加密区箍筋间距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如: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建的吉林市江山如画7#楼、长岭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乾安县惠民小区3#楼等项目 ;楼板负弯矩筋间距不符合设计,梁、板底面,梁、剪力墙侧面钢筋保护层控制措施不到位,如:通化市铁路建筑程段承建的通化市鸿远家园6#楼项目;拉结筋有漏设、弯钩、长度、间距不正确,如:长春建工集团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松原市东镇国际城b5号住宅楼、长岭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乾安县惠民小区3#楼等项目;后浇带未按设计及规范断开,未配置加强筋,如: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长春市华亿红府4号楼项目。
(三)施工技术资料方面
1、施工组织设计未按单位工程进行编制,无针对性,不能指导施工。如:吉林东奥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农安县龙翔丽荣明珠等项目;
2、未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如: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吉林市绿地世纪城5-7#楼项目;
3、原材料见证取样制度执行混乱,部分工程没有见证取样及送检记录,取样组数不满足规范要求,各种复验报告归档不及时,提供出厂合格证不真实,如: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华亿红府4#l楼项目;
4、个别工程未留置砼同条件养护试块;试块留置数量不足,多数工程未留置用于控制拆模时间的混凝土试块,仅凭经验拆模,如: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松原中东新生活城市广场17号楼、吉林东奥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农安县龙翔丽荣明珠等项目;
5、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手续办理不及时,如: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白山市煤矿棚户区改造10#楼、江苏省第一建筑公司承建的白城市洮北区农业技术学校学生宿舍楼、通化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铁厂镇红阳小区7#楼等项目;
6、存在沉降观测不及时,记录不真实问题,施工内业资料与工程不同步,签字手续混乱,如:长春建工集团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松原市东镇国际城b5号住宅楼等项目。
(四)施工监理资料方面
1、一些项目监理规划、细则、旁站方案无针对性,质量控制要点不够明确,审批不符合要求,如:白山市江源区中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白山市江源区合顺家园4号楼项目;
2、未编制建筑节能专项实施细则,如:和龙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和龙市塘秀小区1号楼项目;
3、旁站监理记录不规范,监理日记过于简单,不能反映监理工作状况。如:吉林省九院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九台市长居花园10#楼项目、东辽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的东辽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3#楼、吉林省北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弘康大业a区10#楼等项目;
4、对材料进场验收制度执行不严,未能很好的履行见证取样制度。如:吉林省九院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九台市长居花园10#楼项目;
5、部分监理资料编写混乱,监理人员未及时签署审查意见,未及时盖章;部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回复不及时。如:长春市忠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的农安县龙翔丽荣明珠项目。
(五)工程现场抽检情况
1、混凝土楼板厚度总体质量控制不严,部分项目楼板负弯距筋筋下移超标准,楼板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其中以正偏差居多,增加了楼板自重。如:通化市铁路建筑程段承建的通化市鸿远家园6#楼、梅河口市诚昆建筑公司承建的柳河县金达莱嘉园a13-1#楼项目。
2、部分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强度回弹不符合设计要求,钢筋截面几何尺寸经抽样检测,达不到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尤其以送往加工厂调直后的小直径钢筋存在问题较多。如: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松原市中东新生活城市广场17号楼、通化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通化市铁厂镇红阳小区7#楼、吉林东奥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农安县龙翔丽荣明珠等项目。
三、处理意见
(一)现场发现质量问题的项目,已通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建议书》的形式责令采取整改措施。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管部门要依法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要落实责任人。未经整改擅自施工的,质量监管部门责任人要承担行政责任,造成事故后果较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对责任单位和从业人员,要记入诚信不良记录,并依法依规严惩;对违反强制性标准,涉及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要按要求立即停止施工整改。对万龙北斗星城C-4 、九台市长居花园10#楼等17项工程进行局部停工、返工整改的处罚。(详见附件1)
(二)对现场管理混乱、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质量行为不规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和责任单位给予全省通报批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并进行公示,并依法履行处罚程序后,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对以下责任单位进行处罚。(详见附件2)
1、建设单位:吉林省三岔子林业局、白山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不能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计入信用不良记录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
2、施工单位:(1)长春剑富集团有限公司、九台市佳兴住宅建筑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在施工中存在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决定对其责令改正,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详见附件2)经调查取证核实后,记入信用不良记录,取消其执业资格一年。(2)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外埠企业,决定取消其入吉承揽工程资格二年。
3、监理单位:长春市忠承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九院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未能很好的履行监理职责,按照吉林省的有关规定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详见附件2)经调查取证核实后,取消其执业资格一年。
同时,对以上企业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资质增项及升级的申请,不得评优评先。对相关责任人采取集中继续教育培训,如不参加集中培训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终生取消个人在吉林省执业资格。
4、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
吉林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延边州建筑工程设计审查中心等4家企业,设计审查深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吉林省的有关规定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详见附件2)
以上问题整改不到位,或者未进行整改的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部门禁止拨付工程款,禁止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具体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相关责任单位配合,当地质量监督机构落实。对上述违法违规案件整改不力的典型,将按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规定要求查处。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本次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有的虽然是少数个别现象,也有的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这些问题如不及时查处或纠正,势必影响我省建筑工程质量,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下一步工作要求如下:
1、严格施工图审查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对涉及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内容的修改,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或设计修改联系单及时报送原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现场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责令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2、各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制度,切实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必须具备各相应资质(含实验室资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出示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同时应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不能满足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时,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3、各地要进一步重视保障性住房、学校和住宅工程质量监管,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技术要点和分户验收各项指标的控制措施贯穿到施工图设计、质量施工方案中,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加强过程控制,切实履行质量责任,促进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高。
4、参建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节能规范施工,并在节能分部施工完毕后组织相关分部验收,未组织分部验收或验收不达标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施工中所用建筑节能材料必须选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产品,未经认定的节能材料产品严禁用于施工现场。
5、施工企业应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针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在后期施工中加强质量管理,完善控制措施。对此次检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要特别加强对加工调直成型的箍筋、板筋、分布筋、拉结筋进入现场后的复检,杜绝“瘦身”钢材使用在工程上。要加强楼板厚度超正、负偏差的控制,切实做到按图施工,规范操作,严格管理,确保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
6、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强化监理人员的责任心,现场应配备常规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实体质量及进场材料的复检,特别要加强对加工调直成型的箍筋、板筋、负弯距筋、拉结筋进入现场后的复检,对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和施工全过程控制进行认真监管,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7、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落实取样责任,要对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项目和内容进行规范,出具的检测报告中的技术指标内容应齐全、填写应完整,切实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水平。
8、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此次全省质量监督执法检查为契机,认真总结近几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监管。严格工程质量巡查、抽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检查指导,严肃查处和纠正工程质量管理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9、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要求,切实解决取消质量监督费后的质量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问题,逐步理顺人员编制,确保机构不散、思想不乱、工作不断,实现停止收费后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满足监管实际需要。
附件1:全省2010年在建工程质量问题汇总表
附件2: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名单
二0一 0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