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安)行处罚决〔2026〕00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 吉林省启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德仲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7月23日16时30分许,在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南湖广场附近的吉林大学通信工程学院正门西南侧80米处,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七工区南湖广场站施工工区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你单位作为项目分包单位,具体负责风管安装作业的实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导致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消除;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缺失,在进行吊装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询问笔录》;2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启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南湖广场站施工工地“7·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吉林省启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作出 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吉林省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市宽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6年7月10日
初审:王成龙
复审:姜海涛
终审:孙绍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