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安)行处罚决〔2026〕00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 王丹 职务: 项目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7月23日16时30分许,在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南湖广场附近的吉林大学通信工程学院正门西南侧80米处,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七工区南湖广场站施工工区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你作为项目经理,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疏漏,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询问笔录》;2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启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南湖广场站施工工地“7·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 王丹 作出暂扣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吉建安B(2018)0004230)90日 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吉林省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市宽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6年7月10日
初审:王成龙
复审:姜海涛
终审:孙绍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