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认真落实《吉林省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的十条措施》(吉建农居〔2026〕4号),我厅对《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吉建联发〔2023〕4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6年10月9日至10月29日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6年10月29日,收到反馈意见2条,采纳1条。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1月3日
初审:陈清华
复审:张岩
终审:齐际